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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24】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法人管辖法院?
来源: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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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2001年左右,甲公司与乙公司认识并开始贸易合作,由甲公司先向乙公司供应颜料,用于制作橡塑产品,乙公司后付款。
2012年3月26日,双方以对帐单的形式对乙公司累计所欠货款进行确认,乙公司确认实际欠款455262.50元,并口头承诺,在本月底前先偿还10万元人民币,到3月底,乙公司未履行承诺并避而不见。
甲公司迫于无奈,2012年4月24日委托李平律师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并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辨称,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雨花区,本案应当由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乙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其异议被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乙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上诉;同时辨称,双方对帐单中的乙公司的椭圆型公章是伪造的,对该对帐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2012年7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管辖裁定;2012年9月11日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455262.5元;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乙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乙公司曾经在雨花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但在甲公司起诉之日,该办公场所早已人去楼空,其在庭审中也未能举证其主要经营地在南京市雨花区,且乙公司厂房及工商注册地在南京市溧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如果该椭圆型公章是伪造的,那么乙公司早在3月就应该到工商部门举报,但乙公司在庭审时没能举证举报事实,况且,甲公司举证在双方长期的贸易往来中,乙公司多次用该椭圆型公章签收甲公司的货物,所以乙公司关于椭圆型公章效力的抗辩理由不能否认其欠甲公司货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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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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